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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认定和用工制度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3 14: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的自信、自强、自立。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项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将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将勤工助学工作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

(三)将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

(三)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四)学校教务处统计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优先考虑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四条 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推选,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2人及普通同学2人共计5人组成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五)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六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九)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注: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六条 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新生从入学报到后的周算起),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向本院系辅导员提出申请。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院系可根据学生实际状况酌情给予想对应的考虑及安排。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陈述家庭及经济状况后,需提供写出一份对应的书面材料,方便日后进行核实。

(四)资格审查

1.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负责。

2.审查内容

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或电话访问。

(五)提出建议名单

各院系进行审查后,提供符合要求的学生名单。

第八条 异议与申诉

如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不符,辅导员发现后可以进行重新排查及安排。

第九条 建档

基层院(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查,审查无疑义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建档。

第十条 档案调整

(一)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寒假开学前两周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重新建档和撤档两种情况。

(二)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重新建档或撤档的学生由院(系)审核确定,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其它

(一)各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分配及监督

第十二条 岗位的确定

由学生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教室安排情况确定用工岗位,各单位不准擅自确定用工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的分配

(一)在每学期实际用工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各院系上报学生的数量,按各院系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划分。

(二)不愿服从岗位分配的学生视为放弃本系的岗位名额。

(三)根据用工单位负责人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的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岗位或解雇。

(四)因个人原因违反用工单位规定而被解雇的学生视为放弃本院系的岗位名额。

第十四条 岗位的监督及工资发放

(一)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学生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量确定

(二)学生处根据学生的出勤天数和表现对每月的勤工助学金进行统计,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每月月底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